(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徐德仓与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仓,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俊,安徽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182-2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德仓,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良柱,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皖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7759064-7。法定代表人:葛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一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泓,六安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一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尚泓,六安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安徽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太湖东路合家福购物广场。组织机构代码14904764-0。法定代表人: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傲冰、余成露,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徐德仓诉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俊、第三人安徽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因本诉原告申请撤诉,避免诉累为由,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德仓的反诉。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徐德仓的反诉。案件反诉费3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徽森美绿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和跃审判员 王咏梅审判员 李立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