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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267号

王善军与余海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善军,余海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善军(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902243614),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余海潇(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04086212),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军与被告余海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善军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王善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