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267号
原告:王善军(公民身份号码:320325196902243614),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现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余海潇(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404086212),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军与被告余海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善军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王善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姗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