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罗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贤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