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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廿民初字第157号

罗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廿民初字第157号

原告:罗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  朱贤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