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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非字第257号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忠华、张兴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忠华,张兴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非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谢彩娟,局长。

被执行人:王忠华。

被执行人:张兴亚。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王忠华、张兴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甬象行审字第3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忠华、张兴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忠华、张兴亚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非字第25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 梁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