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崔某诉张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史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崔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胡益海,垦利宜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史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史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长 徐秀红审判员 刘晓蕊审判员 陈 诚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宝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