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瑞商初字第347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赵武与金高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武,金高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472号原告赵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如法、叶慧芳,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高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武与被告金高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武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其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建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