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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利执字2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树峰与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韩宗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利执字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峰,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宗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宗新,男,汉族。被执行人任忠云,女,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漩,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子漩,女,汉族。关于刘树峰与山东家佳祥食用油有限公司、韩宗新、任忠云、东营市双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子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2012)利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双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齐商银行滨州××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照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