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844号申请执行人冯沙。被执行人薛建国。本院在执行冯沙与薛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4877元,执行费723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0084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民利
审判员 魏 华
审判员 郑 潇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