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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550号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法定代表人:王同元。委托代理人:宋如康。被告: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铁峰。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如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常年的广告业务关系。2011年11月7日,双方签订《电视广告承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揽总额391万元的广告业务,合作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广告费按月播前付款,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原告有权停止发布广告直至解除合同,同时被告应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自双方合作以来,被告一直拖欠广告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按约支付。截至2012年9月2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广告款3650593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电视广告承揽合同》;2、被告支付拖欠广告款3650593元(截至2012年9月21日);3、被告承担违约金39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电视广告承揽合同》,证明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2、2012年明细对账单,证明截至2012年9月21日,被告拖欠原告3650593元广告费。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本院认定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1月7日,被告与原告下属的经济生活频道签订《电视广告承揽合同》,约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由浙江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为被告在《气象》栏目、《品牌周刊》栏目发布广告,广告费用总金额为3910000元,被告应当按月播前付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价款的10%,原告有权停止发布广告直至解除合同。第六条约定,被告在执行2012年的合同之前必须付清2011年1月至11月所欠原告的广告款项,此合同方可生效。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播放了相应广告,直至2012年9月,之后停止播放。2012年9月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在2012年明细账上签章确认截止至2012年9月21日欠广告款3650593元。该明细账记载,被告分别于2012年1月支付2011年广告费280000元、5月支付550000元、6月支付150000元、7月支付200000元、8月支付211732元;2012年合同内播量为2612914.4元,合同外硬广播量为1125946.6元,被告已付88268元。2012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下属的经济生活频道与被告签订的《电视广告承揽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播放广告,而被告拖欠2012年的广告费至今,被告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广告承揽合同。原告提供的2012年明细账有被告签章,确认截止至2012年9月21日欠广告款3650593元,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未提出否定的抗辩,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广告款3650593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虑原告的行业特点和损失情况,结合被告的违约原因、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违约金酌情调整为100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与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电视广告承揽合同》。二、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广播电视台广告款3650593元、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33元减半收取19566.5元,由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负担1408.5元,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158元,浙江新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卜 亮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燕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