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绵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绵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四��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毛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鑫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鑫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应法院的查封物暂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平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