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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浦商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季进全与朱建明、张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进全,朱建明,张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3146号原告季进全。被告朱建明。被告张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进全与被告朱建明、张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进全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进全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