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浦商初字第3146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季进全与朱建明、张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进全,朱建明,张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浦商初字第3146号原告季进全。被告朱建明。被告张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进全与被告朱建明、张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季进全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季进全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