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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市民政局与被告蒋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民政局,蒋禧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611号原告郴州市民政局,住所地郴州市苏石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少忠,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谷任成,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郴州市民政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曾垂安,男,系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禧,男,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郴州市中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郴州市民政局与被告蒋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市民政局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民政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郴州市民政局负担。审 判 长  袁 刚审 判 员  陈 学人民陪审员  曹承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