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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935号原告黄某。被告袁某。原告黄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黄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袁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袁某下落不明,本院亦未能查证到被告袁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怡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