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309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7756320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里岙。代表人:童鹏飞,该社主任。
被告:张加定(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沈剑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9********),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叶佩珠(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0********),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沈群久(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男,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闻雪琴(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张定裕(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王苏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张定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8********),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郑素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1********),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与被告张加定、沈剑波、叶佩珠、沈群久、闻雪琴、张定裕、王苏成、张定康、郑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山信用社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叶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胡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