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徐生云与曹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云,曹建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龙小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徐生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金炎。被告曹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生云与被告曹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生云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建新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生云撤回对被告曹建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生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江 虹审 判 员 童 昱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小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