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乾法执字第00196-1号申请执行人卢兵科,男,1979年10月,陕西乾县人,住乾县新阳乡三星村十一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7910202874申请被执行人苏鸿伟(又名苏宏伟),男,1978年10月,陕西省旬邑县人,住咸阳市人民中路33号,陕西省建六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610404197810050556申请被执行人陕西瑞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疏导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治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00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两人连带赔偿8152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297、一审诉讼费800元、执行费用1100元.合计85719元。本案经多次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将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咸民终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战民代
审判员 史志强代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