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船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韦野那与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野那,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韦野那,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合龙131号。法定代表人:王庆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韦野那诉被告吉林市涉川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野那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野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野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0元由原告韦野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威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闫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