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郓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明珠李春青张海巧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郓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明珠,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春青,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海巧,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明珠、李春青、张海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向被执行人李明珠、李春青、张海巧发出执行通知,限期让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珠、李青春、张海巧外出下落不明,其外出地址不祥,银行无存款,其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京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