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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号

梁勇与李金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勇,李金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号原告梁勇,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李金宇,男,198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怀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勇诉被告李金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金宇所有冀G×××××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李金宇所有冀G×××××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进宏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清云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安民初字第1号怀安交警大队:关于原告梁勇诉被告李金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怀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该车辆停放你处,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查封被告李金宇所有冀G×××××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附:民事裁定书1份。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