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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慕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某某,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228号原告慕某某,女,汉族,1977年2月5日生,陕西省吴堡县人,现住宝塔区。被告辛某某,男,汉族,1975年7月13日生,陕西省吴堡县人,现住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黄延梅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贺继宏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子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