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汪志卫申请执行韦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志卫,韦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00599号申请执行人汪志卫(又名王志伟),男,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韦超波,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志卫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超波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韦超波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韦超波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