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何江南。委托代理人章丽虹。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凌宇。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徐经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