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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1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何江南。委托代理人章丽虹。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凌宇。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徐经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陆海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