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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林永俊与周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俊,周保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818号原告林永俊,男196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周保中,男,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俊与被告周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俊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林永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海      霞审 判 员 雷      鸿      春人民陪审员 张新颖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