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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01号

惠州市联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联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联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联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101号原告惠州市联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映珊。委托代理人张胜瓯,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联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余锡芬,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厦门联邦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原告提供的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原、被告就原告将深圳晟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被告而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发生的争议若协商不成,向深圳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圳晟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不明确,该约定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为转让的标的公司住所地,即深圳晟荣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另,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品 芬

人民陪审员 韦 开 丽

人民陪审员 彭   风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