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273号原告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道龙。委托代理人邱欣璋。被告株洲宇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宇丰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72.50元,由原告浙江巨龙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海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