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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

原告:何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