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
原告:何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立斌 来自: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
原告:何某。
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彭卫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立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