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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鼎执行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雪慧、福鼎市金桥学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慧,福鼎市金桥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鼎执行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慧,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鼎市。被申请人福鼎市金桥学校,住所地:福鼎市桐城街道凤架山小区一台21号。法定代表人潘孝贵,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雪慧与被执行人福鼎市金桥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现被执行人房产福鼎市桐城街道房产属于科教用地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民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许林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