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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75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751号原告:邹某某,男,生于1952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48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汉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敏、李咏梅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3年11月18日,原告邹某某以提交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依法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汉宗人民陪审员  马 敏人民陪审员  李永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