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岱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2-11-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某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刘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刘某,张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山东某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吕继山,经理。被告刘某,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张某,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