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孝法执字第512号

刘某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法执字第51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150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责令被执行人黄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14678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受理费)1618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黄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100元,由被执行人黄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任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