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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委字第20号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宁波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宁波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俞剑军,叶英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委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917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5742-4。法定代表人刘惠信。被执行人宁波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金溪村,组织机构代码:67122789-8。法定代表人俞剑军。被执行人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镇海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1027908-8。法定代表人王恩生。被执行人俞剑军,男,1964年5月9日出生,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叶英娥,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俞剑军、叶英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润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宁波爱尔使自行车有限公司、俞剑军、叶英娥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委字第2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