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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仓民初字第4302号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陈开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4302号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新锋,系公司职员。被告陈开亮,男,成年,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开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顺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洪青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超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