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54号原告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罗村城西区长庚大道回澜路A区3号铺。法定代表人朱让娥。委托代理人欧阳湘琴、张文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1468.66元,由于未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可于收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