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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54号

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福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1-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福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54号原告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罗村城西区长庚大道回澜路A区3号铺。法定代表人朱让娥。委托代理人欧阳湘琴、张文斌,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福乐,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杨炳光,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金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1468.66元,由于未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可于收到本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  黄婉君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尹 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