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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元贤、程相玉、陆杨与陈兵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住河南省唐河县XX。申请执行人程某,住河南省唐河县XX。申请执行人陆某,住郑州市XX。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住湖北省襄樊市XX。申请执行人杨某、程某、陆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X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记录。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杨守辉代理审判员杨雁楷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嫏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