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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横法执字第0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横法执字第000115号申请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市三桥镇天台八路向西100米。法定代表人麻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411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某某向申请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偿付人民币991946.46元;案件受理费13720元由被执行人朱某某承担。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2年6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2455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向金融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朱某某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或车辆。2012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