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民一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夏某与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998号原告夏某。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某某某路某某楼。原告夏某诉被告南宁市某某某开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