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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官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李育尧与陈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尧,陈世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官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李育尧,男,57岁,汉族,化州市。被告:陈世宇,男,50岁,汉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育尧诉被告陈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育尧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育尧负担。审判员  张先仁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