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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守才与房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守才,房玉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641号原告韩守才。被告房玉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守才诉被告房玉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守才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守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70.00元,退回原告80.00元。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