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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菜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爱叶诉尚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叶,尚青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潘爱叶,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青珍,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爱叶与被告尚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爱叶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