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汤菜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爱叶诉尚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爱叶,尚青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潘爱叶,女,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尚青珍,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爱叶与被告尚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爱叶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