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6185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玉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玉梼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6185号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滨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8892777-8。法定代表人刘义贵,经理。被告刘玉梼,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收取90元,由原告重庆朗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