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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胡百林与孙建聪、杨爱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百林,孙建聪,杨爱丽,裘国谦,慈溪市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158号申请执行人:胡百林,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古二,身份证号330222196511173150。被执行人:孙建聪,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杜家桥村林家,身份证号330222196406163014。被执行人:杨爱丽,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龙山镇新街居委朝阳路18号,身份证号330222196304252825。被执行人:裘国谦,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观海卫镇南港村屯江岸,身份证号330222195701152997。被执行人:慈溪市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杨家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爱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胡百林与孙建聪、杨爱丽、裘国谦、慈溪市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聪、杨爱丽、裘国谦、慈溪市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百林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建聪、杨爱丽、裘国谦、慈溪市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孙建聪尚欠申请执行人胡百林借款100000元及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杨爱丽、裘国谦、慈溪市天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建聪应给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1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礼(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