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邹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祥梅与朱远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梅,朱远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梅被执行人朱远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远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远贞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远贞,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远贞在你处存款20724.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风友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