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张瑜华与崔晓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瑜华,崔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张瑜华。被执行人崔晓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瑜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崔晓义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情况下,本院依法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韦曲南街分理处、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店信用社、中国邮储银行西安长安区支行、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崔分社、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大学城分理处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价值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长执字第007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再次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