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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吴广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茂电法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广城,男,1975年2月7日出生,广东省电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电白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卓国来,广东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以电检刑诉(2012)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广城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广城及其辩护人卓国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电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吴广城伙同吴某勇、吴某庆、吴某强、吴某太(后四人均已科刑)等五人在电白县瓷厂宿舍吴某强家密谋抢劫后,携带作案工具火药枪、水果刀等凶器窜到电白县水东镇三角圩,搭乘一辆水东至霞洞的中巴小客车(车牌号:粤K×××××)。当该车行至电白县霞洞镇高田东桥路段时,吴某勇持一支玩具手枪顶住司机李某起的头部,逼司机将车开往迈宵管理区方向的小路处,被告人吴广城与同伙便持火药枪、水果刀对客车上的旅客王某杰、林某等7人实施暴力抢劫,抢走王某杰、林某等人的人民币共3538元及5个手表等财物。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作案工具玩具枪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广城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广城辩解,其在车上没有动手抢劫及伤害旅客,其不知吴某庆持的是否真枪。辩护人卓国来辩称,1、本案认定持枪作案的证据不足;2、据被害人及司乘人员的证言,足以证实吴广城在车上没有动手参与抢劫,其有自动放弃实施抢劫的行为。3、吴广城属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996年2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吴广城伙同吴某勇、吴某庆、吴某强、吴某太(后四人均已科刑)等五人在电白县瓷厂宿舍吴某强家密谋抢劫后,携带作案工具枪具、水果刀等窜到电白县水东镇三角圩,搭乘一辆水东至霞洞的中巴小客车(车牌号:粤K×××××)。当客车行至电白县霞洞镇高田东桥路段时,吴某勇持一支玩具手枪顶住司机李某起的头部,逼司机将车开往迈宵管理区方向的小路,被告人吴广城与同伙便持水果刀及似枪物状等工具对客车上的旅客王某杰、林某等7人实施暴力抢劫,抢走王某杰、林某等人财物共人民币3538元、手表5个。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及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吴广城的身份及因本案一直在逃。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6月3日下午,海南省保亭县公安局保城派出所民警将在逃人员吴广城抓捕。3、茂名中级人民法院(1996)茂中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吴某勇、吴某庆、吴某强、吴某太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4、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物证照片、作案工具迷彩服、玩具手枪、刀的照片。证明缴获被告人与同伙作案用的工具及被抢的物品概况。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明被抢的粤K×××××客车的概况。(二)被害人报案材料1、唐某强的陈述。主要内容:1996年2月12日早上6时左右,我和司机李某起从水东开客车回到高田东桥被在三角圩上车的四名男青年洗劫,客车内7名乘客被抢走所有财物。当时我们回到高田东桥的时候,车上下了3名乘客之后在车头坐着的两名青年各拿着一支枪对着我和李某起,叫我不要动、蹲下去,并叫司机开车倒后回高田路口向迈肖开入。同时,车内有两名青年也拿着枪开始在车内洗劫八名乘客,叫乘客不要动并自觉拿钱出来。车一直开至迈宵方向去,车内那两名案犯一路搜查乘客的行李,直到塘涵和林头北沼分路口时,前面的案犯叫司机走北诏入,大约行至10米左右,他们就叫停车,后面的两名案犯拿了赃物先下车,接着前面两名再下车逃离。2、王某杰的陈述。主要内容:早上约5点30左右,我搭车回到高田东桥路口的时候,坐在司机边的青年用枪顶着司机,并叫开往迈宵方向,我当时就怕了,以为出事了。接着坐在车后排的3名青年也站起来用枪对着车上的客人,叫大家不能乱动,就开始搜大家的身。我怕了,就悄悄把钱放在车座位底,当案犯搜我身的时候我说我没有钱,他们就拳打我,并在我身上搜出几十元就去抢别人的。接着又有一名案犯过来搜我身,没有搜到钱,但是他在我座位底搜出了我的钱包(里面有800多元)后,说我不老实,他们又打我,然后就搜他人的身。他走开之后,又有一名案犯来搜我身,并叫我脱鞋给他看,然后再我鞋底的700元又被搜去了,他们搜齐全车的人之后就下车逃跑了。3、林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当时被抢了1440元还有手表一块,红色大行李袋及所有衣服,价值约1000多元。我只记得一个穿西装的青年仔,约20多岁,其他的我就不留意,其他的面部特征我不知道,因为我晕车。4、杨某燕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搭车到高田东桥路口,车上的4个青年仔每人持一支手枪抢全车人的财物。因为我的钱给我表姐带走了,所以我身上没有钱,而被两个青年仔用枪顶着我,当时我很怕,叫得很大声,他们就托我下车,将我打伤,他们还摸我上身的内衣是否有钱,因没有钱,我手表也被脱去了。然后他们在车上拿走了六个行李袋,其中有我的两个行李袋,内有衣服和吃的东西。至于他们长什么样子我当时由于害怕没有看。5、林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从东莞打工回来,五时左右在三角圩搭车,车过了羊角,我听见有人叫司机开车掉头往东桥方向驶去(当时在车门站有一个青年,手持手枪,走过去踢了一脚司机,司机才开车往东桥方向驶去)。过了2、3分钟,在后排的三名男青年开始搜我和我姐姐的身,先是搜我大姐的身,搜得一千零元和两块男士手表(石英表,里面有夜光,表带是白色,中间金色,双日历)。接着搜我的身,他见我身上没有钱和物叫我俩坐下分别用手按住我俩的头,其他情况我看不清楚,过了一会,按住我和我大姐的青年就放开手走了。6、崔某扬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和金杰从广州回到羊角下车,在搭车回家的车上,当车走到高田东桥时,坐在车头的一名男青年用枪指着司机,后面有三位青年都拿着枪对着我们全车人,并让司机开向迈宵方向。4位男青年就在车上逐一搜身。他们把我打伤并抢去人民币530元及行李袋一只(里面有衣服和食品)。全车人均被抢劫一空。7、林某仙的陈述。主要内容:1996年2月12日凌晨4时45分左右,我从东莞回到电白县三角圩转乘一辆中巴车回黄岭,大约是早上6时多,车开到一个叫东桥的地方,有一名妇女和一名男青年下车。车继续开了一阵,就有四名男青年中的两名男青年拿着手枪恐吓其他旅客拿钱,先是抢了一个叫亚燕女子的钱,有一名青年站在车门前,三名男青年站在后面对全车上的旅客进行洗劫。有一名歹徒问我要钱,我说没有钱。本来我有618元放在裤袋里面的,在歹徒对其他人洗劫的时候我把400元放进了鞋子。他就把我从位置上拉起来对我说如果我在不拿钱出来就打我,我就给了100元他,他还不满足再次威胁我要我拿多点,我没有办法就把剩下的118元给他,但是歹徒见我手上有手表就抢走了我的手表并拉断我脖子上的银项链,还拿走了我一个行李袋后下车逃跑了。8、周某金的陈述。主要内容:我在海南做工搭车回家乡的路上,我上车就睡着了,忽然间被吵架声吵醒了我。我就抬起头,只见有4个青年人手拿手枪,在抢其他旅客的钱,我还没有反应过来就有2个青年走过来,其中一个用手按住我的头,不让我看他,他们就让我把钱给他们,我就说没有钱,他们就动手打我,后来就在我身上搜到100元左右及两个手表(价值约200元)。9、李某起的陈述。主要内容:1996年2月12日早上4点30分钟,我和乘务员唐某强从电白一运开一辆中巴车开回霞洞。在电白三角圩的时候有几名客人上来,后来4名抢劫的青年也上车了,有两名就坐在车前排的木箱上,到羊角镇的时候,就有4个人上车。我们也没有发现什么,就一直开车去霞洞,当时车上很多人,很挤。我开车到高田时,就有几位乘客下车到高田兴修理铺下约20米左右又下了几位乘客,我继续开车。刚开了20多米,坐在身边的青年就一拳打我头部,叫我停车,并叫我向迈宵开去,接着又踢我一脚并用短枪指着我。我怕了就按照他说的做。当时在后排的3名青年也用枪对着大家。我开至迈宵管区时,用枪指着我的青年就叫我开亮车厢给他们,接着,他们就开始抢旅客的钱。我向后看一下,但是他们四人就不让我看,叫我继续开车,有时叫我开快有时叫我开慢,一直开到北诏路口下坡处。四名青年才叫我停车并叫我熄灯及发动机,交车钥匙给他们,我没把钥匙给他们,他们就自己动手拔钥匙去,叫来乘务员跟他们一起去要钥匙,说完就下车向北诏方向逃跑了。(三)同案人供述1、吴某勇的供述。主要内容:在1996年春节前,很快就到春节,那天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吴某庆自己一个人到我家来找我,对我讲一起搭车去水东再坐车回来抢车上人的钱,我同意了。就马上和吴某庆出到村边的公路边,见到吴亚太、吴广城正在那里等我们。我们就一起搭了车到水东吴某强家。天刚黑的时候,吴某强在家,记不起谁说大家同意一起等到半夜就去搭中巴抢劫。我们就睡到凌晨2点多就起床了,就步行道三角圩搭车。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就上了一辆经羊角去霞洞的中巴客车,上车的时候坐满了人,还站了很多人,我们上车就买了到霞洞的票。在羊角的时候有旅客下车了,之后往霞洞方向开。当开到霞洞东桥路口时,吴某庆叫司机开车往东桥路口入,司机开车过了路口,吴某庆就踢了一脚司机,用一支枪顶着司机叫司机倒车再入车桥路口往迈宵方向去。我当时站起来在车门上,用一支玩具手枪叫旅客不要动,吴某强就拿出一把水果刀叫旅客不要动,吴亚太和吴广城就在车后对旅客实施抢劫。车开至迈宵公路至林头北诏路口我们强抢劫了车上所有的旅客才下车。那时候天刚亮,下车的时候,他们还拿了几个被抢旅客的几个旅行袋。我下车时把车的电门钥匙拿下车,并叫乘务员跟着我们下到停车处的坡底下,下到坡底的时候我才给回钥匙给乘车员。这样,我们五人就往旁边的荔枝园跑去。我们跑到一条村边就在村边翻抢到的旅行袋,没有什么,衣服我们就不要了,我们拿走了旅行袋中的糖果和饼干,我们就坐在文车管理区公路的一条村边分赃,分得多少钱就不记得了。2、吴某庆的陈述。主要内容:1996年农历12月二十几的时候,有一天晚上我村的广城来我家找我商量说到班车上抢劫的事,当时我就同意了。到了第二天吃完晚饭,广城又来到我家找我,我和他去到水太家看见吴某和水太在门前处,我们4人就出到林头圩,当时大约7点钟,我们就乘车到吴某强家。当晚我们就在吴某强家打扑克牌到大约三点左右,广城就说时间到了,停止打牌带好工具步行到三角圩搭车。我们上车后就分开来坐,就这样我们搭车经过了七迳、坡心、羊角,经过霞洞地界一桥垌过些地方,吴某和广城就叫司机停车,吴某就指着一条山路要司机把车开进去。当时司机就在犹豫,在广城再次开口威胁之下,司机就把车开进去那条小路了。开进去之后,吴某和广城两个人就拔出尖刀放在手上,喊旅客统统把钱拿出来,个别旅客见我们来势汹汹就把钱拿出来。我就走去车门接替广城,后而的健强、水太就在威胁旅客拿钱,等乘客拿出钱的时候,广城、健强、水太就去拿钱,吴某拿刀对着旅客,有些旅客不肯把钱拿出来的,广城、健强、水太就上去搜身,大约过半个小时,车开到了一个坡下处,广城和吴某就叫司机停车,我们五人就从车上下来了,还拿了五个旅行袋。下车后我们走到荔枝岭头分赃,抢到的钱共1500元,每人分到300元。我们还拿来的旅行袋里搜到2个手表,一个是电子石英表(被吴广城拿走了),另一个事机械手表(被吴某取走了)。3、吴某太的供述。主要内容:大约是1996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几的时候,一天上午11点多的时候,吴某,吴庆,吴某强,吴广城4人来到我家,吴某就叫我去水东,没有说要去干什么。后来我们到水东吴某强家里。吴某就叫大家动手找武器,吴庆就在吴某强家找到一个青涩的旅行袋,健强和亚勇就在健强的房间找到两支小径手枪,一把40公分长的水果刀,一把20公分长的剪刀并放进吴庆先前找到的那个旅行袋中,并放了两套衣服包着抢和刀。跟着我们就去一个朋友家玩,到了凌晨的3点左右就出来搭车,从头到尾都是吴某、健强、吴庆当指挥。于是我们5人就站在三角圩往七迳方向的第一个路口等车,后来我们上了一辆去霞洞的车就分开来坐。一路上有旅客上落,客车经过羊角、化普、高田后,除了我们5个外,车上只有8、9个人。还在霞洞高田路段的时,吴庆就拿旅行袋出来,吴某、健强、吴广城就行到吴庆的位置将两只手枪,两把剪刀分配好。他们由吴某和健强分别拿着手枪,吴广城和吴庆分别拿着短剪刀和长水果刀。当车走到高桥路口时,吴某叫司机停车,司机就问干什么。吴某就用手枪指着司机的头部叫他开往迈宵方向,司机照做。吴庆、吴广城、健强拿了工具对旅客逐一搜身,此时,健强就叫我动手搜身,我就站起来对最后两名女青年的口袋里抢钱并对她们搜身。吴广城在我面前搜,吴广城还动手打人,其他人怎么抢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在车上抢了30分钟左右,车已经开到霞洞迈宵小学旁边了,吴某就说算了,将他们的行李袋全部拿下去搜,可能会有钱。他们又叫司机停车,我们下车后就往文车方向逃跑。我们一边逃跑一边搜行李袋,如果没有值钱的东西我们就随手扔,回到下龙塘村的时候已经天亮了,我还没有来得及分赃就回家做工了。大约8点钟左右,吴庆就来到我家把抢劫得来的钱分180元给我,并说每个人都是这么多钱。4、吴某强的供述。主要内容:大概是在1996年春节前的农历十二月二十三左右,一天晚上的十一二点钟,吴某庆、吴某勇、吴广城、吴亚太4人就来到我的瓷厂宿舍,打扑克牌到第二天早上3、4点的时候,我们就一起来到三角圩候车,等到一辆水东到霞洞的中巴车,我们就上车了。上车之后我们各自买票了,我坐在车后排的位置,他们四个就分散坐在车厢前面。约5、6点的时候,天快亮了,车走到羊角至霞洞路段的时候,吴某勇手持一支火药枪上车头逼司机停车,吴某庆就把守着车门,吴亚太和吴广城去叫乘客给钱,而我就点燃打火机照明看有没有旅客藏钱,不够20分钟,我们抢完车上的钱物,就一起下车逃离现场。(四)被告人吴广城的供述。主要内容:1996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几的一天下午17时许,我村的吴某庆就到我家找我叫我搭档他去抢劫点钱过年,我当时推却,但是他说不会被抓的,我就答应了。接着我们就到我隔壁村(电白县林头镇尾轮东方村)吴某太家找到吴某太,当时我们就把我们准备去抢劫的事情告诉了吴某太,叫吴某太一起去,吴某太也答应了。然后吴某庆就说吴某勇已经在吴某太家外面的路边等我们了,于是我们三个人就走出去和吴某勇汇合。汇合之后大约19时多,我们就去了吴某强的家商量抢劫的事宜。经过商量我们决定在次日的凌晨0时左右去抢劫那些夜班客车,因为那时坐夜班客车的旅客都是从外地回家过年的,身上带的钱比较多。当时约好由我和吴某太背着旅行袋假扮旅客截停客车,其他3人就跟着我俩上车,上车后再由吴某勇持枪控制客运司机,其他人就对车上的旅客实施抢劫。商量好后,我们就在吴某强家睡觉,到次日凌晨两点多去作案。按照原定计划,我和吴某太背着旅行袋、吴某勇身上携带一把长约20多厘米的水果刀,我们就一起从吴某强家出发,步行到水东三角圩往七迳镇方向的公路边等车。我们等了大约半个小时,我们就看见有一辆水东至霞洞的中巴车来了,我和吴某太就招手示意客车停车,那辆客车停车后,我和吴某太就上了车,接着吴某庆、吴某勇和吴某强也跟着上车了。上车之后,我和吴某太就坐在后面,吴某庆和吴某强坐在中间,吴某勇坐在前头。那辆客车途经林头镇牛屎岭分岔路口后,就走羊角方向,客车在羊角镇下了一些旅客,车上大约还剩下6名旅客,接着车继续往霞洞镇方向驶。在驶入霞洞镇路段一会儿后,吴某勇就把手枪指在司机头部,叫司机转入一条分岔路,当时吴某庆也掏出身上的火药枪、吴某强掏出水果刀胁迫车上的旅客不要动。在司机把车开入一条分岔路之后,我们就搜旅客的身,把车上旅客的钱财洗劫一空。我们抢到钱之后,我们就叫司机停车,我们就往荔枝树林逃跑了。后来我们把抢来的财物进行分赃,我记得一共是抢了2000多元,我分得570元。之后我在家过了大约是正月十五,我就外出务工了,一个月后,我父亲病故就打电话给我说派出所的民警去家里找我了,当时我就知道我参与抢劫的事情被发现了,于是我就开始了长达16年的负案在逃之路。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并经法庭审理举证、质证属实,证据间相互印证了被告人吴广城与同伙参与密谋,分工合作,在客车上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广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结伙持刀等工具在营运的客车上劫取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及同伙作的时间是1996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属实,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广城辩解其没有在车上动手抢劫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卓国来辩称本案不属于持枪抢劫。经查,因没有缴获到作案用的枪支及对枪支鉴定,不予认定持枪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广城结伙持作案工具在客车上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卓国来辩护被告人吴广城是从犯的观点成立,予以支持;但建议予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广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妍审 判 员  林 明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祥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