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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执字第24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深圳市朗豪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军,深圳市朗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执字第2478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军,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被执行人深圳市朗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吴建军与深圳市朗豪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豪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吴建军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65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旭春审 判 员  孙镇碑代理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