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2-11-1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吕广与陈建勇、徐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陈建勇,徐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永城商初字第378号原告:吕广。被告:陈建勇。被告:徐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广诉被告陈建勇、徐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广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本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