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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二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宇、陈东、朱赤红、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陈东,朱赤红,都铁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二初字第1011号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硕,男。被告朱宇,男。被告陈东,男。被告朱赤红,男。被告都铁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宇、陈东、朱赤红、都铁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0元,由原告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60.00元,退回原告530.00元。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