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江海天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珠海江海天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蔡万江。委托代理人余泽鹏,广东国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竞晖,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宋志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江海天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江海天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元,由原告珠海江海天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蔓冰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思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