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伟与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黄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身份证号码:×××4512。委托代理人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英,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0。委托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罗英典审 判 员 吴明星人民陪审员 许腾云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