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法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2-1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申请执行任海彦、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任海彦,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法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雨金街道。负责人:周选良。委托代理人管祥,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联社法律顾问。被执行人任海彦,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法定代表人:任海彦。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西安市临潼区公证处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2)西临证执字第0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海彦支付本金45万元,利息23237.5元,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负担案件执行费706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海彦、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海彦、陕西省雁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任海彦2012年11月19日前归还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雨金信用社20万元,剩余借款从2012年12月份起每月20日前归还5万元,直止借款还完为止。执行费7066元由被执行人任海彦交纳。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5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杰审 判 员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